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院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通知
(云教办【2007】15号)
各地、市教育局、公安局,各大专院校:
现将《云南省高等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高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
附件:云南省高等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
云南省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次序,确保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政【1997】4号)要求,结合云南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院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教育高等学校。
第三条 高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高等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高校、二级学院、独立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 高校保卫部门是高校内部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规划、管理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和落实学校内部各单位开展内部保卫工作,高校保卫工作对(院)长和师生员工负责。
第六条 高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的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高校党政主要领导是高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高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
(三)检查各项内部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安全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各种影响校园稳定的 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
(四)保证学校保卫工作及技防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保卫工作业务的开展和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转。
(五)定期向各相关部门通报校内治安情况和稳定工作,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
(六)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奖励事宜。
第八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宣传教育,定期通报校内及周边治安情况,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做好校内涉及治安和维护稳定方面的动态信息收集工作,全面掌握动态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及时掌握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 安全的行为: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邪教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
(三)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及教学、科研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维护学校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学校内的违法行为,对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要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校园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掌握、化解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的人员进行管理、帮助、教育。
(六)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常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校园内务、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七)参加属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加强高校周边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管理等的长效机制。
(八)配合有关部门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查处。
(九)在校园和生活区内开张治安巡逻防范和检查工作,建立巡逻检查好治安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和工作台帐、簿册。
(十)协助相关部门坚强学生宿舍和校内文化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
(十一)了解掌握校园周边治安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协助进行整治、整改。
(十二)履行校园内的治安、交通和消防安全智能,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十三)督促学校所属单位和部门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留学生、社会组织的管理教育措施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落实技术防范设施,加强技术防范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水平。高校要认真分析研究本校情况,确定重点和要害部位,加大对重点要害部位技术防范工作的投入,确保这些部位的安全。对财务部门、实验室、信息网络中心、餐厅、厨房、剧毒及化学药品保管室、校属博物馆、库房、电脑室、档案室、图书馆等重点部位、按规定加强人防与物防的同时,必须配置安装闭路技防监控报警设施。对学生宿舍入口、楼道、校园只要通道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健全完善校园技术防范网络并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内部治安防范设施,技术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保卫处(科),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效的挂历制度,建立适合本校实际的安全制度、措施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在学校党政领导下,依法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高校的二级学院、独立学院、后勤社会化管理校区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单位的法人代表对内部保卫工作负总责,自主实施领导、管理、按照学校规模设立专门的保卫机构或专职保卫人员,负责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接受高校保卫部门的指导。
第十一条 高校保卫人员属管理岗位,统称保卫人员。保卫人员配置不能低于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三至六。
第十二条 高校要加强对保卫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保证保卫工作业务经费及提供装备条件,不断改善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高校保卫人员的选拔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保卫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的配备要择优配强并保持相对稳定。主要领导轮岗、调动、任免时,应事先征询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主管部门的意见。高校保卫部门负责人和专职保卫人员的任用,要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学校保卫处(科),负责落实各项综治任务。
第十四条 高校应组建校卫队,以加强校园治安的防范工作。校卫队由高校保卫部门领导和管理,校卫队队员要统一着装,执行校门守卫,对进出本校和守卫目标的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查验,校园巡逻防范,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好学校的集会和文体活动的安全秩序;承担义务消防队的工作。
校卫队人员按全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的千分之四至六配备。对学校规模较大,校园分散,治安情况复杂的,可按教职工、学生总数的千分之八以上配备。校卫队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五条 组织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高校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后勤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发挥治保的作用。组织教工义务治安联防队,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加强对学生宿舍、教学、科研区和校园家属区的治安防范。
第四章 装备待遇
第十六条 高校保卫工作属风险岗位,高校保卫人员和从事保卫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要从优。对从事保卫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风险津贴,每人每天不得低于5元。日常加班、夜班补贴每天不低于本单位加班、夜班补贴的平均标准;节假日加班、值班不低于本单位节假日加班、值班的平均标准。学校应当为保卫人员和从事校卫队工作的职工购买国家规定的基本保险。
第十七条 校卫队员月工作不得低于700元,月生活补贴、物价补贴不低于200元,其医疗补贴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每月不得低于20元。校卫队员的工资应根据履行年限、工作业绩、物价因素和教职工工资调整相应调整;校卫队员服装每两年至少购买两套(夏服、冬服各一套),并为校卫队员提供生活保障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应为保卫工作提供交通、通信、办公、影像、取证及其他保卫工作所需装备。
第五章 奖惩处理
第十九条 高校对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等情况,学校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勇于同违反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进行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校内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高校保卫干部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 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在国务院颁布高等院校安全保卫工作规定之前,高校安全保卫工作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 本规定的完善、修改、解释权由规定发布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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