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处务会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处置涉及师生员工安全问题的治安事件及应急事项,学校开展校园“110”指挥中心服务工作。
第二条 服务范围:师生发现下列情形均可拨打校园报警电话8998110。
(一)涉及校内的治安(发现违法、违纪、严重违反道德规范有伤风化的行为和可疑人员)、防火(发现火灾、火险、火灾隐患、违章用火、违章用电、违章用气、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等有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交通(发现交通事故、违章、乱停车、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校园秩序(发现危害学校内人身、财产安全的一切行为)等事项。
(二)师生员工在校内突遭意外事故,需要紧急救助的。
(三)师生员工在校内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时。如:吵架、打架、起哄、闹事等。
(四)校内水、电、气、暖等发生危及安全的险情。
(五)校园内师生员工在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需要紧急求助的事项。
(六)校内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园“110”指挥中心,归属保卫处管理和指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各学院负责管理学生的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在总值班室备案。
第四条 校园视频监控属于保密范畴,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查看,严禁私自拍摄影像资料,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五条 校园“110”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服务。
第六条 建立校园“110” 中心服务承诺责任制。校园“110”指挥中心对解决在校内和学校周边发生的治安事件及其它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事项,做出服务承诺。
第七条 负责校园110巡逻车的日常管理和使用,除指定的专职驾驶员外,其余人员不准驾驶该车,该车原则上不得驶出校园。
第八条 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求助电话后,立即给予答复或组织人员出警(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对责任范围内的问题及时处置,视问题轻重逐级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九条 校园“110”和各值班室须建立值班日志、出警登记和交接班制度,对报警求助事项的时间、地点、部门、姓名、事件简述、处理结果、出警人员等情况,必须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求助事项不属于校园“110”职责范围的,值班人员须向当事人解释,态度要和蔼,并酌情提供咨询服务;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其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对处置问题及时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校园“110”值班、出警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导致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将视情节给予处罚,并追纠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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