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处务会修订)
为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把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做到重大问题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集体领导,日常工作领导分工负责,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处务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二、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副处长召集并主持。
三、参加会议人员为科长以上人员,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会议方能举行,内勤人员为会议记录员。
四、会议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本人应主动回避。
五、会议内容:传达贯彻有关文件精神;讨论研究处内涉及计划、总结、人事、经费、大宗物资采购等“三重一大”事项。参会人员注意遵守保密规定。
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赞成超过半数为通过。
七、会议决定按照分工负责,必须严格执行,执行情况要及时向会议反馈。
八、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的内容由会议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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