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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总体国家安全观” 贯彻《反恐怖主义法》 树立人人有责的反恐怖安全意识
发布时间:2017-04-17    浏览次数:     来源:

转自2017年04月15日08:37 南京日报

    维护国家安全,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维护国家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对国家安全工作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制定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明确将其确立为新时期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安全工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安全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是新形势下指导国家安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尤其要把国家政治安全、政权安全放在第一位,深入开展反渗透、反颠覆、反恐怖、反分裂斗争。 

    开展反恐怖斗争是当前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政权安全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全球恐怖活动已进入新一轮活跃期,影响我国的境内外涉恐因素不断增多,对我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海外利益的威胁不断加大,恐怖活动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现实威胁,反恐怖斗争进入比以往更加尖锐激烈的新阶段。一方面,恐怖主义活动呈全球化、网络化、碎片化,国际恐怖活动广度、频度、烈度急剧升高,突发性、灵活性、多样性更加突出。一些国家和地区接连发生重大恐怖袭击事件。据统计,1991年,全球共发生恐怖袭击事件565起;2011年为355起;2011年至今,每年达万余起;以2015年为例,平均每月发生981起。恐袭方式从爆炸、枪杀等传统手段向刀砍、车碾等简单化、低成本手法转变;恐袭对象从军政部门等“硬目标”向交通工具、普通民众等防范薄弱的“软目标”转移;作案人员多单独作案,“独狼式”特征明显。去年欧美地区陆续发生的布鲁塞尔机场地铁爆炸案、法国尼斯汽车冲撞人群案、柏林汽车冲撞圣诞市场案、奥兰多酒吧遇袭案等重大恐袭事件,均造成重大伤亡。今年3月22日,英国伦敦威斯敏斯特议会大厦发生恐怖袭击事件,造成包括袭击者在内的5人死亡、40人受伤;4月3日,俄罗斯圣彼得堡发生地铁炸弹袭击事件,造成至少10人死亡,50人受伤。另一方面,随着国际军事打击力度加大,恐怖分子向欧洲、北非和中亚、南亚、东南亚等地逃窜,并向我周边渗透,对我威胁更加直接。“东突”暴恐组织加快与国际恐怖组织融合步伐,尝试针对我境外机构实施暴恐活动。2016年8月30日,境外“东突”分子联手中亚本土恐怖势力采取自杀式汽车炸弹方式袭击我驻吉尔吉斯斯坦大使馆,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与此同时,境外“东突”暴恐组织派遣人员入境趋势明显,对新疆及内地省份的反恐形势造成突出隐患。新疆反恐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虽然打掉的危安团伙数量有所下降,暴恐活动表面看似平静,实则暗流涌动,境内危安团伙在严打高压下,积极调整策略,潜藏蛰伏,保存力量,伺机作案特征明显。内地反恐形势不容乐观,受严打高压下疆内暴恐分子在内地潜藏蛰伏影响,内地受境外煽动就地“圣战”风险依然较高,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面对日趋严峻的反恐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反恐怖斗争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要“从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反恐怖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反恐怖工作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反恐怖斗争,积极构建党委和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协同参与的反恐怖工作格局,并通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下称《反恐怖主义法》),以专门法律形式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依法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 

   《反恐怖主义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综合性法律,紧密结合我国反恐怖斗争实际,全面涵盖体制机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国际合作等反恐怖工作环节,是规范、统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反恐怖工作的重要指针,是宣传、动员全社会防范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基石。贯彻实施《反恐怖主义法》,了解配合当前反恐怖工作,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理解反恐怖主义的法理依据。当前国际形势下,反恐工作日趋成为国际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国际公约对恐怖主义尚未统一定义,国际社会也未对此达成普遍一致的看法,这使得部分国家借反恐之名,行政治斗争之实。同时,部分国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国际反恐工作中持双重标准,对他国反恐措施妄加指责。因此,反恐怖主义的法理依据,成为国家反恐怖工作合法性、正当性的关键所在。国际法层面,虽然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尚未达成公认,但恐怖主义的暴力性、政治性、恐惧性特征已成为国际共识,尊重基本人权也成为国际法一项基本原则,为各国所遵守。在此基础上,国际社会形成十二项反恐国际条约,我国已加入其中十一项。国内法层面,我国宪法、刑法、反洗钱法和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对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作出规定,《反恐怖主义法》以专门立法形式,基于人类公认的价值判断及我国实际国情,对恐怖主义定义及我国反恐工作进行规定,补充了我国反恐怖立法的空缺。 

   掌握反恐怖斗争的基本原则。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我国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给予难民地位。 

   了解反恐怖工作的主要思路。我国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多种手段,开展反恐怖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建立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工作。 

   履行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权利方面,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或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申请同意,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措施。义务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同时应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包含上述内容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和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此外,法律责任方面,对与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有关的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了恐怖活动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规定了恐怖活动行为人及其他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了与反恐有关主体的行政责任,实现了不同法律责任的有效对接。如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增强反恐怖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发现持护照或假护照活动、从涉恐敏感国家返回、不愿透露真实身份或冒用他人证件、通过非正常渠道出入境、宣扬极端思想和浏览传播暴恐音视频、购买管制物品和制爆原料以及多次前往敏感地点和人员密集场所踩点等人员。可通过观察言行举止识别恐怖嫌疑人员,如举止异常;着装、携带物品与其身份明显不符,或与季节不协调;冒称熟人、假献殷勤;在安检过程中,催促检查或莽撞蛮横、不愿接受检查;频繁进出大型活动场所;反复在警戒区附近出现;疑似公安部门通报的嫌疑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类似情况,须提高警惕,立即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此外,在遭遇恐怖袭击时要善于进行自我保护,最优选择是设法迅速离开现场;如果对方持有远程性攻击武器,那么在对方视线下尽量避免逃跑,最好进行就地掩蔽,然后迅速报警;在逃跑和躲避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考虑冷静智慧地进行反击,尤其要注意团队协作,切忌盲目。 

   加大反恐怖教育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使反恐怖主义深入到城镇、乡村,真正打一场反恐怖主义的人民战争。